关于调整宜兴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告

2019-05-04       浏览次数: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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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宜政发〔2019〕5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宜政发〔2019〕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宜政办发〔2019〕4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19年5月1日起有所调整,具体调整变化要点如下:


1.不设定市外转院指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授权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宜兴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授权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后可至市外任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承担转院费用。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审批但市外就医前至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的,结报时先承担10%转院费用。参保人员直接前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结报时先承担20%转院费用。


2.对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区分公办与民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执行相同的结报政策。


3.异地安置人员不再受3家约定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就医。


政策调整后,医保系统需作相应升级改造,改造期间部分异地联网结算业务将受影响,只能垫付现金后回经办机构结报,窗口服务等待时间可能较长。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参保人员谅解。

咨询热线:0510—87998816

特此通告。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日

友情提醒:

1.建议相关参保人员在医保系统升级改造期间尽量预约结报(预约电话:0510—87982210 ),避免长时间等待;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我局将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讯息。

2.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地址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支公司(人民北路62号),职工医疗保险办理地址为宜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教育西路1号)。

3.新老政策执行界定:居民医保结报以住院费用的入院日期为准,职工医保结报以住院费用的出院日期为准。

关于调整宜兴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告  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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