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05-04       浏览次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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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全面推动我市绿色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负责起草了《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在2019年4月10日前向宜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反馈。(意见可以书面邮寄、电话口述、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留言等方式反馈。)

  宜兴市司法局将在反馈意见中评选出20条优秀意见,并给予人民币100元的奖励,同时在提出优秀意见的20位热心市民中随机产生3名邀请其参加《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兴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日

司法局地址: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

联系人:刘严严,葛新 

联系电话:87986125,87986045

传真:87986125       

电子邮件:yxsfjfgk@163.com




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全面推动我市绿色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市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及各镇建成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及各镇建成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和司法局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  我市主城区东至范蠡大道、南至宜兴高铁站前大道、西至104国道和342省道、北至庆源大道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域外的全市下列地点,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50米内;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其周围100米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围100米内;

(八)输气(油)管线、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考、高考期间指考试开始之日的前一日0时至考试结束之日24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经  营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审批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

第七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燃 放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一般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节日,确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本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并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燃放时,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确保燃放安全。

燃放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应至经市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销售包装标志上注明的“燃放说明”要求燃放,确保燃放安全。

按照“谁燃放、谁负责”的原则,因燃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区及各镇建成区范围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在上述市区或建城区域外的其他地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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