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某楼盘已有人被“套路”800万!开发商说花钱“避税”千万别信

2019-05-04       浏览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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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开始,江苏省住宅商品房实行“一价清”政策,政策规定,除房款外,房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是近日,江苏新闻广播连续接到无锡市民反映,有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以“避税”等名目,违规向业主收取费用,一个楼盘的业主已经为此多花了800多万元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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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谎称“避税”不开实票

购房者多花十几万冤枉钱

来自宿迁沭阳的刘女士夫妇今年7月在无锡宜兴市的一个名为“水清木华”的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房屋总价为100.3万元。在随后的几天里,刘女士夫妇先后共支付给开发商47.3万元。但奇怪的是,其中有15万元没有任何有效收款凭据,其中13万元在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被转账到了一个名为“浙江嘉兴吕东桓”的账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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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刘女士发现,自己“首付”一共交了47.3万元,但合同金额仅有32.3万元。她立即向售楼处工作人员咨询,这是怎么回事?售楼人员告诉她:这是为了“避税”,这部分钱开发商不用交税,业主也不用交税。

但事后刘女士夫妇才得知,他们所购房产,在宜兴房管部门的等级价格就是85.3万元,开发商实际多收了他们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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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业主刘女士来自内蒙古,正是看重了宜兴的宜居环境,他看房当天就交了5万订金。但7月28日,打算交首付的刘女士被告知,要在房款外多交15万元且不开发票,否则定金不退。“我当时心里特别难受,一晚上没睡着觉。”刘女士说,“我们是外地的,最后就听他们的吧,把这个房子买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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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今年4月,无锡市民王先生在滨湖区水韵金阁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成交价175万元。在今年10月贷款已经全部下款、房屋交付后,王先生要求开发商提供全额发票,但开发商提供的房产发票金额仅为151.8万元。和在宜兴购房的刘女士类似,缴款时,这多出的23万余元也被开发商转账至一家第三方公司。

此后,王先生多次和开发商沟通,要么退还差价,要么开发商开具一张175万元的正规发票,并修改购房合同,但均遭开发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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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开发企业都表示 多收的钱不会退

在采访中江苏新闻广播记者了解到,上述两个楼盘的开发公司分别名为“宜兴科创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无锡泰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于在购房过程中,支付了超过发票价或备案价费用的消费者,两家房产销售企业均表示,不会退款。

12月14号,江苏新闻广播记者和水韵金阁小区一位姓包的销售经理取得联系。在电话中,包经理表示,对王先生反映的购房多收了20多万元的事情不清楚。但在一份王先生提供的对话录音中,这位包经理却是另一番说辞。

包经理:“我们这边确实是基本上都是这个样子的,不包括你们一家,全都是这样的。你如果要退20多万元差价,或者是开175万发票,这个都是不可能做到的。”

而在宜兴市水清木华楼盘销售点。一位售楼经理在接待记者和部分业主时“说了实话”:这多交的十几万元不是“避税费用”,而是为了“补偿”开发商的损失,合同价85万余元不能反映这套房子的实际价值。这位销售人员还表示,不只是刘女士夫妇,在这里购房的所有业主,都多多少少缴纳了这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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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早在2003年,江苏省就实行了商品房买卖“一价清”政策。去年10月,无锡市物价、住建部门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的通知》强调,除房款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这两家开发企业拒不退还购房者多交房款,底气何来?

面对质疑,宜兴水清木华项目销售负责人徐明洲又解释,除了自己销售外,开发商宜兴科创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还和其他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代销售合同。向业主多收房款的是房产经纪公司,并非开发商所为。但原来的销售团队在今年10月已经全部被解约,具体情况还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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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已有业主被“套路”超800万元

法律专家:建议购房者起诉开发商

但江苏新闻广播记者多方了解发现,宜兴科创慧谷公司在和某房屋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代销协议中明确要求,开发公司和经纪公司售楼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名片等标识。在同一场所开展经营行为,在同一个窗口刷卡缴费,这对于消费者来说,销售人员是来自开发商还是房产经纪公司,根本无法区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开发企业以不知情为由撇清法律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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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鹭风:“从法律关系来说肯定不能成立。房产经纪公司实际也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对购房者而言,他们之间是不是恶意串通,买房人不知或不应知。买房人只认自己和谁发生法律关系。可以主张开发商和房产经纪公司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共同欺诈行为。 ”

在宜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局长刘育峰向江苏新闻广播记者表示,从今年10月接到群众对于水清木华小区涉嫌违反“一价清”政策收费问题的举报后,宜兴物价部门一直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初步认定,宜兴科创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与其签约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且负有主要责任,已查实参与收取“服务费”近817万元,涉嫌违反我国《价格法》。宜兴市物价部门将在查实后,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江苏台记者 / 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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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政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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